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名的规定。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除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期间,当某个成员出现本条规定的事由时,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终止其合作社成员的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成立的,当某个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合作社其他成员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对该成员予以除名。但是,除名毕竟是多数成员强制剥夺个别成员资格的行为,应当慎重,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多数成员联合起来排挤少数成员的情况,损害少数成员的利益。因此,本条对成员除名的事由、程序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以保障被除名成员的权益不受侵犯。
一、除名的事由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将其除名:
1.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合作社的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且只有由全体成员组成的成员大会有权进行修改,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所有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法定的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虽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但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否则,就有可能被除名。
2.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如果某个成员做出了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行为,其他成员就会对其失去信任,也可能增加合作社的风险。为了避免因为该成员的过错给其他成员及合作社造成更大的损失,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就可以将其除名。本条规定强调的是“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哪些属于严重危害行为,可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
二、除名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表决通过前,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除名,实际上是某个成员的成员资格被其他成员强制剥夺的过程,启动除名程序应当慎重,不能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经理等几个人说了算,必须启动正式程序,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除名对被除名成员的利益影响较大,被除名的成员处于被动状态。为防止其他成员利用除名的形式排挤某一成员,损害合作社及该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表决通过前,还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根据拟被除名成员的陈述意见作出判断,是否将其除名。实施除名既要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也要保护被除名成员的权益。
三、资格的终止
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可能与会计年度存在时间差,因此,被除名成员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其成员资格并没有立即终止,须等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被除名成员与合作社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及其对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和债务分担等问题,应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