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选举和表决形式的规定。
一、成员大会实行一社一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
实行一社一票,是联合社的成员社地位平等的反映,成员社不论规模大小、出资额多少、与联合社的交易量的大小,在联合社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的投票权都只能有一票,并且每一票都是平等的,分量相同,没有附加表决权。实行一社一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主要特征之一。公司等市场主体一般按出资额大小或所占股份多少决定投票权的大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人一票制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附加表决权,联合社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地位平等,成员之间的投票权不存在差异。正确理解联合社,实行一社一票应注意以下两点:
1.联合社的成员只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主体不能加入联合社。由于2007年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对联合社作出规定,实践中,联合社的成员多种多样,有的地方规定,联合社成员必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允许企业等组织加入联合社;有的地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加入联合社;有的地方规定,自然人不得成为联合社成员;有的地方规定农民可以成为联合社成员。本法在修订过程中,有的委员和地方建议明确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成为联合社的成员。本条规定的“一社一票”中的“一社”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即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不能加入联合社。主要考虑是:本法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一规定已经为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进而也为这些单位和个人进入联合社提供了通道。如果允许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加入联合社,可能会影响这些单位和个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不利于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只能实行一社一票,成员社不享有附加表决权。这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差异。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相结合的投票形式作了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条没有赋予联合社成员大会投票附加表决权,主要是考虑到法律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附加表决权,是为了鼓励工商资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设置的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而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所有的成员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需要吸引其他企业进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不规定附加表决权更能体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
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形式
本条只对联合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作了规定,未对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形式作出规定。根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对于联合社设立了理事会或监事会的,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