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政策倾斜的规定。
一、国家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关涉农项目作为扶持农业和农民的重要手段,通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项目”。200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尽快制定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规定,“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
按照中央要求,2009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局、银监会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提出,“各地有关部门要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支农建设项目”。2010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提出,“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二、根据本条规定,合作社是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
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这一规定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和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基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确保农民分享合作社发展收益的重要导向。实践证明,让合作社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有关项目,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放大扶持效果,而且由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成员监督,形成的项目资产交由合作社管护,提高资产利用率。
1.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范围方面。2017年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合作社不仅可以直接申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报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业生产托管等项目。同时,国家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社区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销衔接。各地也积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各类财政项目中。如,山西省要求凡是支农惠农的项目,都要尽可能地由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山东省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等专项支农项目。云南省提出进一步加大现有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标准化生产、初级加工、品牌打造、市场营销、信息化应用、技术培训等工作,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林)项目规模。
2.支农建设项目申报条件方面。近年来,各类农业产业项目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优先支持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申报资格条件。例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涉农项目的重要主体予以支持并提出相应申报条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各地积极出台政策,明确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效果。例如,上海市2013年印发的《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的扶持条件为:(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合作社有盈余,且合作社可分配盈余60%按交易量(额)分配给实有成员。(2)合作社实有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服务、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成员数1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3)种植业类合作社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营业额25万元以上;营销类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合作社联社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4)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5)合作社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