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的规定。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积累少,在建社之初并没有太多的成员出资,天然具有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合作社的资金供求矛盾更加突出。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加快发展,中央政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对象,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和补贴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一、财政扶持的投入主体、扶持方向以及对特定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扶助政策
1.投入主体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14个中央1号文件对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作出明确要求。各级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从2007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48亿元。
2.扶持方向方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主要目的是既要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又要鼓励合作社创新发展,创新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增强发展活力。目前来看,财政扶持政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明确扶持方向:一是下拨专项资金。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4亿元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通过以奖代补,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二是财政补贴。2016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鼓励各地创新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助。
3.对特定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扶助政策方面,本条规定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组织和带动贫困人口,在精准扶贫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带动贫困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民脱贫增收中的作用。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发展,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鼓励大型零售超市与贫困老区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培育壮大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引导支持科技人员与贫困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人口脱贫”。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中提出,“推进农民合作社创新规范发展,促进边民就业增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
农业部等部门积极落实中央相关要求,2016年,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大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倾斜力度、促进特色产业精准扶贫的意见》,鼓励贫困地区开展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推动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补贴资金将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补助资金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农业财政资金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农业农村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在资金支出范围上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专章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作出规定,要求“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
公务员法》《行政
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用、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地对承担财政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海南集中审核清理涉及合作社的财政扶持资金,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合作社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列入财政扶持范围。江苏省检察部门强化涉农项目检查,对照本法检查合作社是否规范运行,对规范合作社使用财政资金具有积极效果。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出台相应政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贪污、私分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以账面价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在册的成员人数,每年年终盈余分配时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作为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的依据,确保财政扶持惠及每一个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