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的规定。
中央一直重视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和税费减免政策支持。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为降低合作社运行成本、促进合作社长期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等有关文件中,对合作社的税费支持政策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重视对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务的合作社进行税费优惠支持。200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对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16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要“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注重将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登记,规范税收登记制度。2009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2013年中央1号文件则进一步提出,要“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既是对合作社作为纳税主体的进一步确认,也有利于合作社依法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同时,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自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允许其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1%的增值税优惠税率,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3.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4.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的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方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实行0.05‰到1‰的比例税率和5元的定额税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耕地占用税方面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的定额税率。一是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是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五、省级层面税收优惠
一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黑龙江省、江西省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灵活抵扣增值税。江苏省、广东省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浙江省扩大增值税免交范围。三是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江西省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四是免征营业税。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四川省、湖南省、重庆市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五是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江西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六是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广东省、山东省、安徽省、辽宁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七是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重庆市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八是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
六、有关税收优惠的其他方面
开展农产品深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优惠、区域性优惠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解决了合作社“证照不一”的问题。
在合作社税务登记环节,一些地方印制的纸质版《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中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但在国家统一的电子版税收征管系统中相应栏次已经涵盖了各类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当主动向税务工作人员提出申请使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在申报环节,现行机制是纳税人根据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纳税申报表,而不是按照纳税申报表要求决定选用何种财务会计制度。如增值税,农民合作社根据其类别(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对应申报表,填报方法不受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企业所得税要求纳税人填报其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0000)》中专门列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供纳税人选择。
此外,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年底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可以足不出户领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