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用电用地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为完善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为完善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范围。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
返乡下乡人员成立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支持创新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地方用电用地政策措施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破解用地用电制约,一些地方出台优惠政策。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规定,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5‰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1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2011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生产设施排灌用电,执行国家农业用电电价标准。201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提出,对农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201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提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粮食加工等配套辅助设施,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