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社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使农户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有效运行,真正开展经营活动,才能实现其建立的目的,带动农民致富。实践中,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后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处于休眠状态,甚至是“空壳社”“挂牌社”,这不仅影响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也不利于有关部门掌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些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为了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此次修改,针对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专门增加规定,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后要及时开展经营活动,对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认定其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意愿或能力,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以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既包括自设立后两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也包括开展经营活动后连续两年中断经营活动。
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只有一个,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颁发,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也应当由登记机关作出。营业执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最基本条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失去了合法经营的资格,不能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依法退出市场。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