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材料的行为
1.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资料真实、完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真实情况的重要保证。实践中,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致使有关部门及经营活动相关交易对象难以了解其真实情况。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必须予以相应惩处,以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册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报告由其业务部门或者委托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以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是指在财务报告中伪造、虚构一些实际不存在的情况,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对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者对大额资金的走向不作说明等,以欺骗经营活动相关交易对象及社会公众。
2.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活动中,在申请相关许可证、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在这些材料中如果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农业部等部门颁发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示范社及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国家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本条只对提供的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法律责任作了笼统规定。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