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的经济结构,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制度不是按照人们意志随便建立起来的,不是在历史上偶然产生出来和发生变化的,也不是一种机械的个人结合体,而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有它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并与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完全以上述两项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三项内容是一个整体,其中所有制形式是核心,它决定着其他两项的具体内容。每一种社会除了代表性的生产关系之外,往往还有其他一些非代表性的生产关系,处于从属的地位。每一种社会中所存在的种种经济形式,也就是种种生产关系,以一种代表性的生产关系为中心,按照客观的必然联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在一个社会里,经济制度处于基础的地位。它是社会上层建筑,即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观点以及适合于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制度所藉以产生并为之服务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由经济制度所创造,为经济制度服务;否则它就会阻碍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甚至会起破坏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基本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确认并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本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宪法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其根本在于各自规定的经济制度不同,尤其是所有制的不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得以产生的重要源泉。本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全体人民的代表者的身份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其范围大致包括:(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城市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土地;(3)国有工业、国有商场,以及银行、矿山、邮电、航空、铁路、海运、公路、外贸等。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国有经济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水平和速度。本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生产资料是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限于集体范围之内的直接结合。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在这种所有制内部也消灭了剥削,人与人之间也是一种平等和互助合作的关系。其收入在本经济组织内部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这种经济形式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不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农村,这种经济形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经济形式;在城镇,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都既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国有经济包办,其中必有相当部分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去举办。因为城镇集体经济明显具有行业全、门类多、点面广、投资少、见效快等特点和优点,它可以迅速形成生产力,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提供财源,为群众提供方便服务,对国有经济起着配套和补充作用。可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经济形式,所以,本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7条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本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在中国是同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地位;明确了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允许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在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为:(1)近代和现代生产力在我国现阶段生产结构中居主体地位,是公有制能够建立的物质基础,是公有制能够成为主体的客观依据。(2)公有制的性质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了坚持公有制的必然性。具体说:①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与社会化生产的本质相适应的,代表了社会经济发展方向。②公有制是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主要源泉,是引导多种经济成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力保障。③公有制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拥有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力量,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支柱,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实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④公有制经济是实现真正的人民主人翁地位,实行按劳分配、全体社会成员最终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高度重视、大力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具体原因如下:(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不高且发展不平衡,经济呈现多层次性。(2)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社会成员就业和满足人民生活多种需要的客观要求。(3)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并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乡的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方面。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的条件下,虽然劳动者个体经济仍属小私有经济范畴,但已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个体经济。这种个体经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大工业相联系并依附于公有制经济,其优点在于它不仅同样创造社会产品,为国家增加税收,而且由于其小型、分散、灵活、面广等特点,使之能够在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尽其所长,起着大中型企业无法起到的重要作用。
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生产资料私有使私营经济区别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存在雇佣劳动又使它既区别于公有制经济,又区别于劳动者个体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就其本质特征而言,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它只处于从属地位,明显与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使其同样为社会主义服务,成为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但由于私营经济不可避免地带有资本主义的自发性,从而会造成一些消极的影响,因此宪法一方面在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外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济、中外合作经济和外商独资经济三种经济形式。中外合资经济是指由我方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客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一种经济形式;中外合作经济是指由我方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合作,由我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劳务、厂房和其他设施,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根据协议由合同加以规定的一种经济形式;外商独资经济是指由外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行投资、独自经营、产品自行销售且自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在这三种经济形式中,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是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而外商独资经济则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它们对于扩大资金来源,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都是大有裨益的,所以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然而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不依赖外国,并且要有针对性而不是盲目地引进,力求多引进最新的科技成果,同时强调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因此本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同时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总之,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共存将是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经济形式的一个主要特点。这既是由我国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要的。它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分配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产、商品交换,最终都要通过分配才能落实到各个个人和各种社会经济组织身上。分配形式不仅关系到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体现着在特定经济体制下经济激励功能,在经济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
本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因此,在我国,按劳分配是最基本的分配形式,在分配制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所谓按劳分配,是指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性在于:(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在公有制下,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能成为分配消费品的尺度,这就否定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按资分配”;(2)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地丰富,还不能实行“按需分配”;(3)按劳分配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需要。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没有从一种负担变成人民生活的第一需要,只有实行按劳分配,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坚持按劳分配,必须否定平均分配。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分配领域存在着事实上的平均主义,似乎一旦社会成员之间的劳动收入出现了较大差距,就产生了“两极分化”,这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极大误解。按劳分配不是按人头平均分配,必须根据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拉开收入档次,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非繁重劳动在收入上的合理差别。当前,贯彻分配原则,不应片面强调拉开收入差距,而是要保证收入差距的出现具有合理根据,能够起到经济激励作用。只有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消除脑体倒挂,才能实现公平分配。
(二)允许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随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混合,在分配制度方面必然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局面。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现阶段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有按劳分配形式,还有非按劳分配形式。因此,《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处于主导地位,它制约着其他多种分配形式,规定着它们的作用和发展方向,其他分配形式处于从属地位,发挥自身的作用。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指的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取得报酬的方式并存。按要素取得报酬的分配方式,包括按投入经济过程的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取得报酬。这种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实际上在我国早已存在,如银行利息、股票股息、债券利息的取得,实际上都是按资本分配的收入。实践证明这些分配方式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本次修宪,是将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成功的实践,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必将促进要素所有者更自觉地将更多的资本、技术等要素投入到生产力发展中去,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供了客观依据。(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表现,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有它的客观必然性。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劳动的质和量才是劳动者获得个人消费品的最一般尺度,个人收入在总体上体现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量的规定性和不劳不得的质的规定性。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反对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有着重要意义。(2)社会主义经济所有制的多元化就决定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就必然有多种多样的分配方式,并且与按劳分配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可以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既可以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又可以保持合理的收入差距对创造性劳动与经营的激励作用;能够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