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有经济的地位、作用的规定。
一、国有经济的概念
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人民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的,因而任何单个的或部分的劳动者都不能直接拥有这种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实行民主管理;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
根据本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国有经济的范围非常广泛: (1)矿藏、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归国家所有;(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征用取得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不仅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而且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因此,全民所有制经济过去也就是国营经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总结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适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将原来的“国营经济”改称国有经济。可以说,一字之差,意义重大:
1.国有经济的概念表明,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是生产资料的终极归属问题,而不是经营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关键是使生产资料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至于经营方式,则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可以实行国有国营、国有民营,也可以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或者实行股份制。
2.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在计划体制之下,权力高度集中,政府主要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配置资源,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庸。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转变国家职能:首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经济增长提供“软件环境”支持;其次,建设市场基础设施,管理公用事业,为经济发展提供硬件环境支持;再次,制定并执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最后,完善宏观调控,促使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增长,政府不再包揽经济事务或直接参与微观经济的经营管理。
3.变国营经济为国有经济,标志着国家经济调控手段从行政命令向法律规制的转变。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在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下,政府不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通过行政命令直接调配资源、组织指挥生产、交换和分配,其他经济形式的存在和发展也受到政府严格的限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当国家以整个社会的代表者资格履行其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秩序、公共利益等社会公共职能时,国家是以公法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国有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都必须服从。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在经济活动中是以私法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这时它与其他经济关系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它对国有企业资产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其他经济关系主体必须尊重而不得妨害国家对其他所有权的合法行使。从国营经济到国有经济的转变,表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权利经济,国有经济强调了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在法律上的终极所有权。当然,宪法修正案关于国有经济的新规定,并没有完全排除国家经营企业的可能性,如对于公用事业、具有高度垄断性的事业等,由国家出面经营比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更能创造经济上的高效率,这时就应由国家经营。但是,即使对于少数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也必须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管理,使之适应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二、国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国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如下途径实现的:
(一)没收官僚资本和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
在建国初期,国家没收了全部官僚资本企业,使占当时全国工业企业固定资本总额的80%的财产归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最初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与此同时,国家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并代管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华企业,以维护和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
(二)赎买民族资本
1954年宪法确定了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通过赎买的形式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
(三)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建国初期,国家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展开了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尽管在经济建设中有过挫折和失误,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仍然得到发展和壮大。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的同时,公有制经济也有了明显的增强,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继续保持较大的优势。
三、国有经济的法律地位
本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据此,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要明确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首先应当说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不能把公有资产占优势片面地理解为数量上的优势,更主要的是要在提高其质量上下功夫。
(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指国有经济能够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它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同时,国有经济对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对于保障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经济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都起着指导、帮助和制约的重要作用。国有经济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石。国有经济主要集中在重要的基础资源、交通邮电、高新技术、军工制造、信息资源以及金融等行业或者领域,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基础性和引航的作用。只有巩固和发展这些国有经济,才能不断地增强我国国力,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得到逐步提高,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资产占优势,是就全国范围而言的,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应当因地制宜,可以有所差别,不能强求一律。同样,国有经济的控制和主导作用也是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不同产业和不同领域也不能一刀切。只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即使国有经济的比重少一些,也不会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总之,按照邓小平“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标准,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带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全面发展,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增长。不能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理解为控制、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