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
民法典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即每一位公民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的权利主体。而事实上每位公民都来行使其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利主体的所有权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具体的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由国家作为一个统一的权利主体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人的权利。所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以其经营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国有工业企业、国有农业企业、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国有邮电企业、国有地质勘探企业、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国有外贸企业、国有物资企业、国有农林企业、国有水利企业等。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具有法人资格
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国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即取得法人资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赋予国家企业以法人资格,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国有企业实现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实行两权分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家代表全国人民对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惟一主体。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经营管理权是基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经营管理权的权限、内容最终要受所有权人的约束,即由所有权人决定。经营管理权不论扩大到多大程度,也只是经营管理权,不能等同财产所有权。
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三)实行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即指政府机构不再经营管理企业,把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0条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政府机构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工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自己按照市场需求去安排和组织。
(四)实行科学管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实行厂长负责制,与此同时,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为主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出的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组成,其构成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1/5。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的民主管理权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实现,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成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国有企业有权自主经营。赋予企业以自主经营权是搞活企业的根本途径。抹杀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就会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严重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压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企业是法人企业,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当然有权自主经营。为实现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一方面,政府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不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要求企业提供任何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投资者应依法行使股权,对于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可依法律限制其表决权,以免企业成为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的傀儡或附庸,从而丧失自主经营的权利。
自负盈亏是企业的责任。这是增加企业活力的动力,如果企业不自负盈亏,即由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那么,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形成,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也难以调动,因此,本法规定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是很有意义的。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二)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产品销售权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
(四)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五)进出口权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六)投资决策权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报财政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七)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可以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他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资。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交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处置权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九)联营、兼并权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劳动用工权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负责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
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对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对其中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当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应当准予办理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
(十一)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或者未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到工人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拔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任免(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十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十五)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
(一)职工的民主管理
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管理,是指职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其所在企业事务的管理。在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民主管理一直是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早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中,就有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立法中也都规定了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职工民主管理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是重新配置企业权力的需要
出资人创建了企业,对企业可以享有较多的利益和权力。但是仅有出资人没有企业职工,企业仍然无法运转,职工的劳动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动力。不仅仅出资人对企业拥有利益,企业的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较差,出资人可以在市场上把股份卖掉,而劳动者则很难脱离企业重新找到一份比较如意的工作。因此,企业的权力不应当完全由出资人享有,也有职工的一份。
2.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
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都对企业的运营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企业经营的专门知识。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出资人根本不想参与企业管理,只想通过买卖股票而赚钱。而企业职工则一直在企业工作,许多高级人员还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他们对企业的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如果这部分人才在企业决策中不予考虑,则企业决策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企业的职工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则企业权力机构能够集思广益,作出更加有效的决策,使企业兴旺发达。
3.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作为出资人,其建立企业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回报。国家则希望企业纳税越多越好,作为职工则希望企业给其较好的福利待遇。在企业利润一定的情况下,因国家税收有一定的比例,出资人回报的增多就意味着职工工资和福利的减少。反之亦然。二者需要保持一个适度的比例。国家只能对最低工资规定一个界线,不能对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硬性作出规定。职工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已经作了规定,但还有许多无法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但又与职工福利有关的事情,如办公环境的美化、办公设施的改善等。这些问题只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才使企业能更好地考虑职工的需要。
(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
根据本条之规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主要有:
1.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企业权力的机构。
在现阶段,职工代表大会(中小企业则称为职工大会)只设立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其他形式的企业,如股份有限企业、私营企业是否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除公有制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同样存在着职工民主管理的问题。不仅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也应当有这个权利。职工参与企业事务的决策单靠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目前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机构缺乏规定,法律在这方面应当有所作为。从目前来看,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只不过企业形式不同,职代会的组成和职权可以有所区别。
企业形式不同,职代会的职权有所不同。综合起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可分为以下几项:
(1)对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涉及职工福利的企业决策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3)对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评论监督,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4)选举和罢免应当由职工出任的企业管理人员,如职工监事。
2.其他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一般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在其他企业形态中,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主要是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的形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