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
发展教育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本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育事业发展作了规定:
一、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教育事业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和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振兴中华离不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本法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
二、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本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正规教育结构,依次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几种类型。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
教育法第17条规定了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构成了担负着不同任务的不同层次而又互相衔接的学校教育系统。
(一)发展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教育对象为3周岁以上学龄前的幼儿。学前教育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因为幼儿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未成熟阶段,无自我保护和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成人的保护和照料。学前教育的任务是对幼儿进行粗浅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发展他们的思维、想像、语言表达能力等,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主要是幼儿园。有的小学附设学前班提供入学前的预备教育,其年限1 至3年不等。
(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第一阶段。其任务是对6周岁至12周岁的儿童进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培养他们具有初步的自我管理及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发展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为接受高一级的教育做好准备。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小学,学习年限一般为6年。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属于基础阶段的学校教育。其目的是使儿童和少年接受必要的社会道德规范、文化基础知识、社会生活和生产经验的教育,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为适应和参与社会生活做准备。公民接受一定的基础教育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必要途径,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公共性、免费性的特征。
教育法第18条对义务教育制度作了如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是由我国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不论采用“六三制”、“五四制”,还是“九年一贯制”,总年限为9年,即完成初中教育即可视为完成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面负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残疾和弱智儿童、少年要实施特殊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社会各界都应支持和积极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有关方面批评教育,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送子女上学。
(三)发展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为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他们处在由少年向成年过渡的人生重要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教育对受教育者身心的发展和个性与人格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中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具有辨别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掌握一定程度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某些基本的劳动生产技能。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普通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主要担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任务。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这些学校既要进行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教育,还要开展一定的职业技能训练,担负培养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务,为公民的劳动就业做准备。中等教育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劳动者的素质,对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四)发展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指有明确的职业目标,实施有关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职业教育制度是我国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与全日制普通教育互相联系、互相融合,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这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的状况来看,在教育结构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应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根据各地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实际条件差别,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别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以培养适应不同需要,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除正规职业学校教育之外,还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培训,使已就业者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变化。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熟悉程度、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减少工作差错,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是培养大量应用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一条根本出路。教育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从而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做到使新增劳动者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应从业岗位需要的基本职业技术训练,在一些专门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劳动岗位,为就业者能受到系统严格的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应当贯彻统筹规划、积极发展的方针,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好职业教育事业。
(五)发展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包括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它体现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文化和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高等专科教育修业年限为2至3年,培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职业技能,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能胜任职业或技术工作的专门人才。其实施机构主要有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本科教育修业年限为4至5年,培养掌握专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担负与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其实施机构主要是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基础上对知识领域的进一步加深和拓宽,并着重进行科学研究的训练,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其培养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本专业的实际工作,能在本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各为2至3年。大学或独立学院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经有关机构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可实施研究生教育。某些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也可以实施研究生教育或与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
三、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一)扫除文盲教育
扫除文盲教育是指为使不识字或者识字较少的青少年和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1993年修订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与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众多、经济和教育基础薄弱,目前尚有较多文盲和半文盲存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要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上来,扫除文盲教育就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是我国近期内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这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在扫盲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各地要将扫盲教育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培训扫盲工作的专职人员和教师,组织编写教材和读物,组织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扫盲工作,组织扫盲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奖励先进活动。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要把扫盲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县、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保证扫盲教育工作顺利完成。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3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接受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文盲或半文盲公民必须积极参与和接受扫除文盲教育,对不参加者要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丧失学习能力是指因生理和心理缺陷而失去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公民,但这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加以确认。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一般由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采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命题或认可的试卷。经考试合格者,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基本扫除文盲的地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
(二)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有成年公民实施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成人教育制度。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对公民进行各种社会文化和生活知识教育等。
教育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将使我国亿万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更加坚实的人才基础,这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国家的关怀和鼓励下,我国已建立起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成人教育体系,兴办了大量的成人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形成了以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正确的指导方针,开展了多规格、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的成人教育。未来的教育制度具有向终身教育发展的特点,公民在其人生的任何阶段都能根据需要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将为此创造条件。国家将依法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通过集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学校与广播、电视、函授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和途径把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推向一个新的水平,从而把我国的社会文明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四、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此可见,我国的办学主体主要有国家办学主体和社会力量办学主体两大类,并对这两类办学主体设立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禁止性规范的限制,以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这两类主体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我国公民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发展教育事业,国家负有重要责任,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力有限,国家还不可能把教育事业全包下来。即使力量强大,国家将教育事业包下来也不利于教育事业多层次全方位的发展。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特征是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依靠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捐资以及交学费等,而不是靠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此外,社会力量办学还具有办学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管理市场化、国内外社会智力资源充分利用化和人才培养实用化等特征。社会力量办学既使出资者的爱国之心得以弘扬,又调动各界的办学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此,国家在用地、征税、基建计划安排以及办学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适当的帮助。教育法的此项规定,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办学体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我们应当加快办学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五、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语言是人们学习、传播文化科学技术知识、沟通思想、进行交际的工具。全国人民使用通用的普通话,不仅有利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能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巩固国家的统一。因此,推广普通话既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
早在50年代,国家就确定了“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改革开放以后,根据推广普通话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个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工作重心转移到普及和提高上来。建国50年来,我国的普通话推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普通话的流通范围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惟一能跨越汉语方言隔阂,沟通各兄弟民族交际的语言,普通话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共同语。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普通话确立为国家通用语言,更有利于开展推广普通话工作。
推广普通话包括要求人们掌握普通话和使用普通话两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为此,国家制定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并对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从业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现在,交通、通讯发达,又有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播媒体,经过努力,在这一代青少年中基本普及普通话是可以实现的。
必须明确的是,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实际。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而且也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只是在一些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从语言发展来讲,普通话和方言也处于不断丰富、融合的过程中,方言在语音、词汇等方面逐渐向普通话靠拢,普通话也不断从方言中吸纳词汇,以丰富自己。在推广普通话的同时,方言还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