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和工作责任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一、精简和效率原则
关于国家机关的精简和效率原则,1954年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必须“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提高效能,反对官僚主义。”“国家机关各级领导人员的组成,必须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1982年宪法删去了前两部宪法中带“左”的思想影响以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对有关国家机构的精简和效率原则作出了新的规定。
本条确立国家机关精简和效率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由人民当家作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它不需要象剥削阶级的国家一样,维持庞大的国家机构,豢养大批的军队、警察和官吏,因此,它应当是精简的。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反对机构重叠、冗员过剩、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办事效率低,因此,它应当是讲究效益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们国家:(1)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明确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的性质和职能;(2)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个国家机关以至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使他们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3)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4)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实行国家机构的精简和效率,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 以来,为落实本条的规定,消除国家机构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更好地完全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职能,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国家机构的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转变政府职能,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为此,需要修改完善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方面的法律,制定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法律。
二、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联系群众原则,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群众监督”。1982年宪法在总结以前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在本条作出了比较实际、全面和简洁的规定。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人民。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身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其任务就是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本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人民群众分散的意见科学地结合起来,形成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然后再在群众中加以贯彻实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并且依靠他们的支持来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旨在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以下是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信息:
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
彰显宪法权威:通过宣誓,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崇敬心。
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提高责任感: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宣誓誓词内容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