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与建设的规定。
一、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
本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这一规定,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武装力量与人民的关系。人民武装力量是由中国共产党所缔造和领导的,它是人民的军队,国家的军队。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根本性质。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我国武装力量是人民的军队,所以它除了保卫国防以外,还要“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在修建铁路、公路、边疆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大建设工程中,几乎都有人民解放军的支持和参加。人民解放军在各种自然灾害中的抢险,在人民群众发生困难时的救援,以及人民解放军的各种拥政爱民活动等等,都是本条规定的“为人民服务”的内容。
二、武装力量的建设
本条第3款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我国武装力量的革命化是指我国武装力量在思想上和作风上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惟一的宗旨,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以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为活动准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树立“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总之是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英勇善战、自我牺牲的精神。
我国武装力量的现代化,一方面是指我国的军事装备必须逐步现代化;另一方面是指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必须掌握现代化的武器装备的性能,懂得现代化战争的特性和规律,学会进行现代化条件下诸兵种的协同作战等等。我国武装力量的现代化还包括必须遵守严格的适应现代化战争需要的军事纪律,精通现代化战争的战略战术。
我国武装力量的正规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建立完善的军事制度。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制度、统一编制、统一纪律和统一训练。在管理制度上强调四性:即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2)实行正规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陆、海、空军和现代化的其他军兵种,发展现代的军事科学技术,建立正规的军事院校,培养专门的军事人才,建立现代化的通讯、指挥和交通系统。(3)建立正规化的军内生活秩序,完善各种军内生活秩序条例,如《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等。建立正规化的训练和生活秩序,克服没有生活准绳、缺乏行为规范等非正规化的倾向。养成遵守纪律、服从命令、严守时间、忠于职守、尊重上级、爱护部属、严整军容等作风。
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是对我国人民军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更高的要求,是实现我国国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