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规定。
一、外国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而临时来华或长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指根据中国的法律和世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及公认的国际惯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如人身权利、合法财产权、根据中国的法律在中国的合法经营权、外交人员的豁免权等等。同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和制度,触犯中国法律时,要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追究。
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和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根据这一准则,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现在,有关国民待遇的立法,有两种倾向:第一,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必须以互惠为条件;第二,仅限于在一般的狭义民事权利方面(如购买一般消费品、婚姻权、继承权等)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而在经济贸易方面则赋予外国人以某种优惠或最惠国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一般是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明确在哪些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公民和法人以最惠国待遇。
(三)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类等。
(四)差别待遇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国家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但是,采取差别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如果采取的差别待遇是歧视的,则是违反国际法的。
本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是指在中国工作、学习、旅游或者定居的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2.上述这些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均受国家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是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当然我国赋予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也是以互惠为条件,如果外国法律对中国人加以种种限制,我国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再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权利仅限于民事、经济方面,外国人当然不能享有政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能享有受益权(如享有社会福利等)。
二、庇护权
本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庇护的权利。”庇护权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追究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往另一国的权利。关于庇护权的最早规定见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当时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因反对封建专制统治,而被本国专制政权迫害逃往法国的外国人士,后来各国宪法大都相继予以确认。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给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的含义是:
1.受庇护权只能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
2.我国政府对提出的避难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3.给予受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迁移、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但也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