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一、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的法律承认便是人格权,它总括了人自身的社会价值的各个方面,是关于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信念、情感、贞操、生活方式等方面权利的总称。人格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尊严的法律承认构成尊严权,它是指人人所具有的自尊心与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的权利。尊严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起码条件。人是一种社会动物,离开了通过参加各种法律关系而实现对社会活动的参与,人就不能够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因而被实际上排除在社会之外,这样人也就失去了之所以为人的本义。而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正是在取消人参与社会的主体资格,它必然导致人不能为人的后果。这是与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不相容的,也是与社会主义造福人类和求得人类自我完善的目标不相容的。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终生享有的人身权利。人权首先体现为人格利益,如不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本条明文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民法通则规定了对实施者的法律制裁。
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这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用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强制被害人模仿猪狗爬行;第二,用言词当众进行羞辱、嘲讽或用书面方式进行侮辱。所谓公然是指公开地在多人在场或使多人知道的情况下实施侮辱行为。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构事实,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散布是指用口头的、文字的方式,将所捏造的事实散布出去,以达到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目的。
所谓诬告陷害,是指为了达到对某一公民的陷害目的,通过捏造虚构的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所谓捏造虚构的事实,主要包括捏造受害人犯罪、违法、违反道德或犯有其他错误。所谓告发,包括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通过别人转告的、当面直接告发的。
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禁止,违反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