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通信自由权的规定。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所谓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可以自由地与自己的亲朋好友及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书信、电话、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各种通信手段,互通信息、交流思想或者洽谈业务。国家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妨碍、阻挠他人通信,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非法手段隐匿、毁弃、涂改、扣压他人的信件。所谓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各种内容,任何人不得偷听、偷看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有的私人通信虽然没有涉及私人秘密或者其他秘密,谈论的纯粹是风土人情、趣闻轶事、学术问题或其他问题,而即使是人所共知的事情,法律也一律视之为公民的私人通信秘密加以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私自拆阅或偷看他人信件,也无权要求他人公开其通信的内容,更无权审查、抢夺或没收他人的信件。
本条还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政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禁止的活动。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
刑法第252条规定:“私自隐匿、毁弃或者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的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是因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扣押邮件、电报,也要按本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后,通知邮电机关执行,因此,侦查机关必须与邮电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或者电报认定犯罪事实或者查明犯罪分子,可以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扣押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必须与案件有关,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报刊等;所谓电子邮件,是指通过计算机通讯网络直接传递的信息。所谓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寄发给他人的,也包括他人寄发给犯罪嫌疑人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己寄发给自己的。
扣押邮件、电报的范围实践中通常包括:(1)由犯罪嫌疑人寄发的;(2)他人寄给犯罪嫌疑人收寄的;(3)寄给他人转交犯罪嫌疑人的;(4)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用《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扣押的邮件、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及时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邮电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实践中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及时按原批准程序批准后,用《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迅速解除扣押。对扣押在侦查机关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邮电机关、网络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