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监督权的规定。
一、监督权的内容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又一重要基本权利。如果公民只有选举权而无监督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做出违背民意的事情,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遭受侵害。所以,本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本条规定的这些权利,既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权,也是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各级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的,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的公仆,他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理所当然地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违法失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理所当然地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只有保证人民群众实行这种自下而上的广泛的监督,才能使我们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监督权的内容包括:
(一)批评权、建议权
所谓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所谓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来行使这两项权利。
(二)申诉、控告、检举权
所谓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申诉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2)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时,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决定。
所谓控告权,就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所谓检举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是说,公民行使这些监督权时,必须实事求是,决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诬告陷害他人。凡是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刑法第138条对诬告罪作了专门规定。在这里,必须搞清楚什么是诬告,分清诬告和错告、误告的界限。所谓诬告是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假证明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其基本特点是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错告、误告是因为事实不清,或者把怀疑当成事实,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有意陷害他人的动机。对错告、误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权利滥用的责任。
二、有关国家机关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里所说的主管机关,应是指与发生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领导和监督关系的机关。“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后,必须按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是指任何人对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不得阻碍、推诿或刁难,当事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对控告人、申诉人、检举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迫害或报复。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获得国家赔偿权
本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使获得国家赔偿权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有关法律对公民的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其中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行政诉讼法在我国首次专章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
国家赔偿法正式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责任,是我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