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
一、男女平等权的内容
本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一)男女政治上平等
政治上的平等,是指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同男子地位平等。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妇女这方面的平等主要体现在:第一,同男子一样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二,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机会;第三,同男子平等地享有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与自由;第四,在以其他方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方面,同男子地位平等。从法理的角度讲,妇女在政治上的平等权所体现的是党和国家为妇女参政提供了与男子相同的条件与机会,而参政结果能否实现完全平等,则取决于广大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要为妇女提供平等地参与政治的各种社会条件,同时也要强化广大妇女的参政意识,提高参政能力。
(二)男女经济上的平等
经济上的平等,是指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单位录用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平等地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享受住房政策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还要平等地享受休息权及其他劳保福利的权利。
(三)男女文化上的平等
文化上的平等,是指妇女在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事业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0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男女社会上的平等
社会上的平等,是指妇女在开展社会交往,从事社会活动和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五)男女家庭生活上的平等
家庭生活上的平等,是指在家庭中男女双方在结婚、
离婚问题上,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以及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事务处理权以及对子女的亲权等作出了规定。
二、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一)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由此可见,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男女同工同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获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补偿。男女同工同酬,是指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男女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应当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它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也是妇女劳动报酬权的直接体现。计量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因此支付劳动报酬,不分民族、性别、年龄,一律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同,就应付给同等数量的报酬。男女同工同酬既具有公正性又具有经济合理性。
(三)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是社会主义事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伟大力量。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新中国成立以来,许多有才华的优秀妇女担任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的领导职务,尤其在妇女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妇女担任领导干部的现象更为普遍。在新的历史时期,妇女干部发挥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卓越才能。
我国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干部原意是指充当骨干人员。在我国,凡属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和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骨干和业务骨干,都统称为干部。干部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工作的开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本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广大妇女与男子一样,同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国家法律保障她们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包括担任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利。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才能享有如此的权利,拥有如此的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保证了妇女的参政权利,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妇女干部是妇女群众中的优秀分子,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及较强的管理、组织才能和业务能力。她们分布于各行各业各部门,承担着各方面的领导工作,充当着实现四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她们的工作对于各个行业、部门的建设和发展,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同时,妇女干部又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带头人,党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去贯彻实施,通过干部的工作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行动。妇女干部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她们在推动妇女解放事业进程中的巨大作用。妇女担任各级领导干部,是实现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形式之一,妇女充当国家干部是参与国家管理的最直接的途径,她们与男子一样,直接管理和领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挥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骨干作用,这是最典型、最具体的妇女参政,最能直接反映妇女的参政状况。
应当注意的是,女干部并不会自发成长出来,需要进行培养和选拔。在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时,首先要打破资历、学历等等观念的束缚,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大量优秀妇女列入女干部培养对象;第二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她们的素质,形成一支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的女干部后备队伍;第三建立健全妇女人才组织,扩大妇女人才信息队伍,做好妇女人才的发现和推荐工作;第四制定具体的培养措施和发展规划并努力贯彻落实,保证妇女能够在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条件,杜绝排斥女性和故意抬高女性录用标准的现象。以上几项工作努力做好了,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就会开展得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