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位的规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体地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
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这从它的组织和产生程序方面表现出来。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从它的本质和职能方面表现出来。两方面的意义综合起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机关。而第二方面的含义更具实质性,从而也更具决定意义。否则,如果它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会是空具形式的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相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而言,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法律是全国人民统一意志的表现,是所有公民和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鉴于法律的统一与尊严,国家立法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本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共有五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这五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全国人大处于最高层次,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地位。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最高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组织其他最高国家机关,而且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这些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但不能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脱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进行活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中央是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同性质的组织。党在政治上对国家机关进行领导,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凡属于应变成全体人民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的事情,都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依法行使职权、经过法定程序去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与坚持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仅开一次大会,每次开会时间仅为半个月至一个月。它闭会以后仍有许多日常事务要处理。国家日常发生的很多重大问题也必须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设立一个常设机关来处理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是隶属关系,前者必须服从后者,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尽力完成它所规定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