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本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2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以后的历次会议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各自所属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分别推选团长和副团长。代表团在每次人大开会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代表团团长或代表推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之前,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讨论本次会议的议程以及决定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便正式举行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期间,根据需要举行小组会议,审议和讨论有关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形式主要是:大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团长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秘书处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1.大会全体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法律案等,听取报告或说明,对有关决议和法律案进行表决;依法选举、任免、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决定接受他们的辞职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撤职;听取大会发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在决定国家其他重大问题时,进行表决,做出决议或决定。
2.预备会议
每届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的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任务是:选举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3.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领导机构。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的第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本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程;决定本次大会表决议案的办法;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决定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席团会议的其他职责主要是:
(1)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决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通过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并印发会议;决定将列入议程的议案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然后由其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决定将修改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在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时,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后提名,由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会议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然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经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出主席团对上述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对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的对上述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会议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然后,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会议决定作出提议,并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3)在询问、质询时,对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会议决定,让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并提出再作答复要求后,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听取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对主席团审议时提出的询问进行回答;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对主席团提出的质询的口头答复;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对质询案的书面答复等印发会议。
(4)在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时,主席团会议作出决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决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提名,决定将人选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5)其他方面的职责: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秘密会议;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席团召开会议,决定同意并终止审议。
4.代表团团长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团长会议是各代表团的团长或副团长参加的会议,其任务主要是: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向主席团常务主席汇报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开。
5.代表团全体会议
其任务是:集中审议各项议案;通过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听取代表团团长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听取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回答询问、本代表团提出的质询。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
6.代表团小组会议
代表团小组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议案的主要会议形式。因为大多数代表团的人数都较多,只有划分成代表小组,才能使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只有人数较少的几个代表团不分小组,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
7.秘书处会议
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会议主要是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全国人大会议的日常重要事务性工作。
8.专门委员会会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当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经主席团交付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除交各代表团审议外,经主席团交付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各代表团审议外,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然后,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会议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报告,除各代表团审查外,并由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查,然后,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预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提出的询问进行回答和补充说明;听取由主席团决定的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的对质询的口头答复;决定举行专门委员会的秘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