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修改宪法的程序,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的法定人数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对宪法的修改应该要求有别于普通法律通过的程序。
1.修改宪法的创议权仅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由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联合行使。
2.通过宪法修改案须有2/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赞同,而其他普通法律和议案仅需有半数以上的代表赞同即可通过。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立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对宪法的任何修改都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因此,各国宪法一经制定,统治阶级总是力图保持它的稳定性,以保障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稳定和巩固。宪法确实需要修改时,一般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严于修订普通法律的特定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修改宪法要以立法机关的2/3或3/4的多数通过;有的国家规定要公民投票复决;有的联邦国家则规定,除经联邦议会批准外,还需经省、州立法机关批准,以防止对宪法的轻率修改。
为了保障我国政治上的安定稳固,保障宪法的巨大权威,我们应当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保持宪法的稳定性、连续性,避免轻易地草率地修改宪法。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法一经制定就不能修改,宪法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也必须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而社会生活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宪法必须适应和反映这些变化,进行必要的修改。这种必要的修改不但不会妨碍我们的事业的发展,反而会促进我们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安定团结。这就是说,一方面,我们应尽力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不应轻易修改,也不应经常不断的修改;另一方面,宪法在必要时必须进行必要的修改。为了兼顾这两个方面,本条规定了特别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这种特别严格的修宪程序,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宪法保障的一个重要措施。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