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前者为后者的常设机关,也是后者的一部分。故其任期也必须和后者相同,每届5年。
一般而言,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告结束。但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有以下一些任务: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主持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讨论和通过本次会议议程,选出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因此,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行使职权的截止时间需要在它完成上述任务之后,在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时为止,这样才能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
本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即连续任职最多不能超过10年。本法对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主要领导职务的连选连任期限都作了同样的规定。这是本法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作出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规定。过去,我国宪法没有对国家主要领导职务的连选连任加以限制,而担任这些职务的又都是功勋卓著、经验丰富的老一辈革命家或著名人士,在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威信。这就造成了国家主要领导职务事实上的终身制。
本法对连任期予以限制,这就彻底废除了终身制。它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防止个人集权专断。如果存在终身制,人们就会很容易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寄托在少数几个领袖身上,由此很容易产生个人崇拜,使国家的权力归属于一个人或几个人,使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有名无实。一旦这些人发生失误,就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废除终身制,领导人经常更新,人民就会把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寄托在国家制度上,这样可以防止个人迷信,领导人也难于集大权于一身,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易于实现。
2.有利于发扬民主,实行群众监督。终身制存在,容易产生个人崇拜,使人盲目地相信领导人,而不能对他们加以切实的监督。
3.有利于克服领导人老化现象。领导人即便工作能力很强,也没发生失误,但如让他们终身任职,晚年就会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力不从心,降低工作效率,不能胜任其职。废除了终身制,领导职位就可正常交替,在职领导人就会相对年轻化,保持旺盛的精力。
4.有利于选贤任能,提拔年轻干部。存在终身制,在选择接班人时就容易产生领导者个人选择接班人的倾向。人民群众欢迎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难于产生,往往造成指定接班人的弊端,不利于选贤任能。废除终身制,就有可能不断把那些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提拔到国家的主要领导岗位上来。
5.有利于国家政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存在终身制,只有在领导人临终时才能交班,也只有在那时才考虑到接班人的问题。因此,领导人的交替往往猝然发生。废除终身制,就会把培养接班人的工作变成一个经常性的工作,使领导人的交替变成一种固定的制度,国家的基本政策也不会因领导者个人的去留而变化。一切依法律和制度行事,国家的政权就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