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会议制机关,通过举行会议和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形式主要是: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会议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补充说明;听取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以及行使其他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时听取说明,作出决议、决定或表决通过等。
(二)分组会议
分组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的主要会议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听取了议案说明后,一般分成四组进行审议,这便于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会议形式,是一种全体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起审议和讨论议案涉及的主要问题,特别是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展开充分的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审议意见的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听取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听取各组汇报审议讨论的情况汇报;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听取有关负责人对询问的答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由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表决同意后,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然后再表决。
(四)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既是一种会议形式,又是一种国家机构。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委员长会议。经委员长或负责常务的副委员长决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委员长会议。它由委员长召集或主持,也可以由委员长委托副委员长主持。它的职责是由本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1988年6月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共同规定的。其任务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即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五)专门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然后再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委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审议委员长会议交付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的口头答复,并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二、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日常工作的重要的会议形式及其职责任务
(一)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根据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由委员长确定;举行的2天前由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长会议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会议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会议决定的问题,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平时,委员长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夕,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会议
这一会议形式是1987年6月16日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的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中建议设立的。1988年6月15日,委员长会议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它在委员长领导下工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处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1990年2月,该委员会通过了自己的议事规则。它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审查选举、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当选无效的,作出责成有关选举单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的决定;必要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3次,必要时可以增加;它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它的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报告须经过半数组成人员同意才得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秘书长可以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举行一次;经秘书长决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可以列席;还可以召开秘书长办公扩大会议,请办公厅各局室或者有关局室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由秘书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确定。
(五)专门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是为完成其日常工作而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