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案权的规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提案权
所谓议案,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会时提交给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原案。审议时,可对原案作修改,也可不作修改,然后交付表决。除宪法修改案以外,有半数以上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成,议案便通过,成为决议案;如得不到半数者的赞同,议案即被否决。议案有多种多样,如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等等。这类议案只有法定的机关和个人有权提出,否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本条规定,有权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他们提出的议案必须加以审议。
二、各种议案只能是属于有权提出议案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定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就是本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5项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只有权提出与此15项职权有关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就是本法第67条规定的21项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只有权提出与这21项职权有关的议案。超出了法定的职权范围所提出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不予审议。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提出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须有30名代表附议,由大会主席团先提交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议案,必须有10名组成人员附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其他各享有提案权的单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是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各享有提案权的单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须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