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权的规定。
质询,也称质问,是质疑问难的意思。质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务院以及其各部、委工作的一种重要方法。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1)通过这种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可比较全面地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以便更及时、更准确地指导它们的工作。(2)通过质询,可以使最高权力机关随时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对它们提出批评,并提出纠正的措施。(3)通过质询,可以改善国家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有效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条规定的质询权包含如下内容:
1.有权提出质询案的人,只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质询案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询案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提出。
3.质询案的提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4.受质询的机关仅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还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