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特别人身保护权的规定。
本法和法律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但在实际中要具体落实这些内容,就必须要有一定保障手段,否则,就会给代表执行职务带来一些具体困难。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代表人身权利内容的,主要是司法保障;另一类是有关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具有的物质便利及工作保障。本条即为特别人身保护权的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如确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逮捕或对他实行刑事审判,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代表需要逮捕或需受刑事审判,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这是宪法为了充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身安全,保障他们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对他们进行非法的追究或审判而采取的一种特别保护措施,也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自由,使他们更有效地行使代表职权,管理国家,防止任何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政治陷害等事件而制定的法律措施。这一点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极为重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特别人身保护权,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胡作非为、逍遥法外。首先,人民群众可以对他们所推选的代表进行监督,如发现其有不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其次,如果他们的不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逮捕和进行刑事审判。另外,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行犯罪,在他实施犯罪地区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将他先行拘留,然后立即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确已犯罪要受法律制裁,可以逮捕和审判,只不过需要经过特别的法律程序而已。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况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1.人民检察院拘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2.拘留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3.拘留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4.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可以分别按照前述二、三种方式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5.拘留本辖区以外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如果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根据1996年7月8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遵循以下特别规定:
1.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作了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代表能够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职权。公安机关要依法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司法保障,不得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人大代表人身自由,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不得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在办案中,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2.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留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3.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4.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