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的规定。
一、国务院的组成
按照本条的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上述人员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至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其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但在实践中也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按照
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总理
国务院总理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首脑,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等,都由总理签署。
(二)副总理
国务院副总理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中仅次于总理的一种职务,任务是协助总理工作,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1982年修改宪法时,为了避免副总理职数过多,曾考虑规定“副总理二至四人”,后来鉴于别的国家机关都未规定副职人数,这一限制也就去掉了。1982年修改宪法以来,实有副总理人数最多时6人,最少时3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产生的国务院副总理是4人。
(三)国务委员
国务委员是1982年宪法新增设的一个职务,目的是减少副总理人数,并使国务院常务会议成为国务院的领导核心。国务委员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1982年修改宪法以来,实有国务委员人数最多时10人,最少时5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产生的国务委员是5人。
(四)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分别是各部、各委员会、审计署的行政首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或者署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五)秘书长
秘书长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政首脑。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体制
本条第2款规定:“副总理若干人。”总理负责制,是指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由总理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形成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均由总理签署。
部长、主任负责制,是指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对本部门的重大工作进行集体讨论,并在此基础上由部长或主任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均由部长或主任签署。
国务院和各部、委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种建立在发挥集体作用基础上的领导体制。它既能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又能实现高度集中,迅速决断。它加强了行政首长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改变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行政工作效率低的状况。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领导制度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新发展。
三、国务院的组织
本条第3款规定:“国务委员若干人。”根据本款,1982年12 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其中指出: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的职权。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