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领导体制的规定。
一、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下设的行政机构按它们的职能可分为:
1.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2.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指各部、各委员会,例如国防部、外交部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委,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现国务院组成部门共29个,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3.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直属机构现共17个,如国家林业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
4.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办事机构现有6个,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
5.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指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6.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例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绿化委员会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现在我国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置是根据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下来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点是:(1)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 (5)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由28个部门组成,组成部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是全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管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项事业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必须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即是这样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本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上报国务院的请求报告或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都必须要有部长或主任的签署。
三、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本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包括三个涵义:一是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二是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三是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我国
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需要重点理解以下两点:
(一)部门规章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根据”二字的含义。过去曾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是指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赋予国务院部门的职权,也就是说,国务院部门为了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不管是否有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都可以自行制定规章。比如,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享有了对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任何事项制定规章的权力,而无需另外取得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授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国务院部门根据职权制定规章,实际上赋予国务院部门以无限的立法权,这样将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立法权都变得可有可无。应当讲,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理由和根据,但是,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基本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只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服务的,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作出具体授权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创制行为规范的立法活动。因此我们认为,前一种观点虽符合现实情况,但后一种观点似更为可取。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制尚不很完备,有些现实存在的社会关系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但是这个问题不是靠赋予国务院部门无限制的规章制定权所能解决的。
(二)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这就意味着:第一,部门规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时,不得超出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的事项。第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将有关事项特别授权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原则上国务院部门可以不作规定,以免造成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第三,国务院部门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制定规章,应当是哪个问题需要具体化,就规定哪个问题,而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自成体系,甚至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