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论行使任何职权,其范围只限于在该人民代表大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不得超越这个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述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中央一级的立法,适用于全国各地。它们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决于它们在全国各地是否被严格地遵守和执行。任何一部法律,不论它多么完善,如果得不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就等于一纸空文。我们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党的主XXX人民意志的统一,执行和遵守宪法、法律,就是按人民的意志办事。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采取一切有效和必要的措施,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这种决议是用以指导地方性工作,处理地方性事务,解决地方性问题的决议。这些决议要遵守两条原则:(1)必须是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发布决议,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而发布的决议无效。(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任何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其他公共事业的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的繁荣和发展,这些大事必须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为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交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决定。通过这种形式贯彻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原则。这些计划只能按照法律授权的范围制定,不得越权,否则无效。
四、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省、直辖市和县一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都要制定年度财政预算,这些计划和预算同样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这些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告,一方面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另一方面促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这是为我国法制的统一,政治上的统一所必须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人大负责的原则,不能因为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而降低或削弱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第3款允许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以体现民族自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