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自治权的规定。
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一项重要自治权利,是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的具体任务是:
1.大力恢复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要大力普及小学教育,在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尽可能发展适合各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的其他各类教育事业,积极培养出一支少数民族的教师队伍。
2.逐步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科学研究事业。首先,要大力发展适应本民族地区工业、农业、牧业和林业生产特点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推广系统,加速工业、农业、牧业和林业的现代化。其次,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开展民族医学的研究,积极发展民族医学。同时,还要注意发展社会科学,加强对民族学、民族史、民族语文、民族文学艺术以及宗教学的研究。
3.积极保护、整理和研究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留下了丰富的关于生产、医药、建筑、天文、语文和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宝贵遗产。这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保护、搜集、整理,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进行科学地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4.大力发展和繁荣各少数民族的具有社会主义内容、民族形式的新文化。要积极办好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事业,大力增加民族语文报刊、作品和图书,对具有民族独特风格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体育等,要继承发扬,推陈出新。
5.进一步落实关于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的政策。我国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和各种专家人数比较少,掌握本民族文化的老歌手、老艺人和一些爱国人士也为数不多,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应当尽一切可能创造条件,使他们为祖国和人民贡献力量。
有各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有汉族兄弟般的大力支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学和文化等事业,一定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