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济性垄断行为种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第3条即规定了本法所指的三种经济性垄断行为,2022年修正《反垄断法》时,本条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反垄断法》所指的三种经济性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除本条列举的三种行为之外,还包括第10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通过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结合、禁止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发挥对垄断行为的体系化规制的功能。本条对经济性垄断行为分类,是立足本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和执法经验作出的规定。
适用指引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按照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规定,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第16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垄断协议,与《
民法典》中规定的协议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垄断协议的构成不强调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或者协商一致,即使数个竞争者没有具体协商或者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如果他们共同心照不宣地按照某固定价格等条件一致出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形成协同行为(各种协同行为不限于此,可能涉及各种垄断协议类型),也同样构成垄断协议。同时,垄断协议不仅表现为所谓“协议”,还可以是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的实质要件是“排除限制竞争”,这个要件可以是协议目的(如协议达成但未实施情形),也可以是协议效果(实际实施情形)。对于该要件(特别是协议效果),需要根据被指控垄断协议行为类型,以学理上所称“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分析原则”为分析工具进行认定。传统理论上大致主张,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特别是其中前三种所谓的卡特尔即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市场卡特尔)一般可以直接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则可能需要进行合理性分析。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第1款列明的前2项纵向垄断协议,由被诉经营者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反竞争效果推定规则。该反竞争效果推定规则适用的效果相当于首先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按照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22条的规定,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确定上述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进行合理性分析。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认定,还应根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因素的有关规定进行。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可能同时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效果,既有促进竞争的方面,也有抑制竞争的方面。经营者集中形成规模经济,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竞争力;但过度的集中又容易产生或强化市场支配地位,产生限制竞争、减损效率的消极后果。《反垄断法》规定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目的就是防止出现过度的市场力量,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