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以下是关于该条文的详细解读及实际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一规定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具体包括:
限定或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拖延行政审批、备案等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等,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等活动: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或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
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实行不平等待遇。
实际案例分析
例如,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和瑞金市城市管理局在共享单车领域的案例中,通过印发文件或招投标方式指定相关公司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者进入该区域市场,妨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最终,这两个城市的管理部门均积极整改,废止了相关文件,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发布废止公告。这一案例展示了反垄断法在实际中的应用,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方面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