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和相关市场概念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内容与2007年《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第1款中“非法人组织”由2007年《反垄断法》中“其他组织”修改而来,条文序号由2007年《反垄断法》的第12条调整为第15条。
三、条文解读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是实施《反垄断法》必须准确把握的两个基本概念,因为“经营者”确定了《反垄断法》规制的主体,“相关市场”则限定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竞争关系或者垄断行为发生的标的(物),即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确定了《反垄断法》调整的人及其关系或者行为所涉事物与时空,涵摄整个《反垄断法》,在整个反垄断法体系中具有普遍运用的价值,故规定于《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中。
(一)关于“经营者”的界定
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商品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主体性质实际上并无限制,定义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经营主体。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首先应当是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其次,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即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具有独立性。[1]
关于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范围,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并无特别规定。《欧盟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undertaking)”,但是该“企业”应当作广义理解,指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而不区分其法律形式以及是否有营利动机。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事业者”这一概念。事实上,判断一个主体能否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关键在于其能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不在于它的具体组织形式。[2]
2007年《反垄断法》将经营者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时,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2020年通过的《
民法典》延续了这种分类。2017年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也采用了这种分类,将“经营者”定义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具体案件中,相关市场就是竞争对象或者垄断行为所发生的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在反垄断案件中常常具有决定性意义。
具体而言,界定相关市场需要分别界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范围。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及价格等因素,从需求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认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市场,关键在于消费者认为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包括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能或用途。价格因素对确定商品市场也会产生影响,对于价格悬殊的商品,即便性能和用途相同,一般也被认为属于不同的商品市场。地域市场,是指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需求者(消费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确定地域市场时,具体而言,需要考虑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地区之间的差异,商品的价格差异,消费者的特殊偏好,以及商品的运输费用等。时间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时间因素,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时尚流行性、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时间因素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需考虑时间性。即只有在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而将经营者一些暂时的、不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行为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3]另外,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案件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从而需要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适用指引
一、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及考虑因素
在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和基础。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HMT)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反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依据这种思路,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具体来说,确定相关市场需要分别确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及价格等因素,一般从需求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4)商品的销售渠道;(5)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等。从供给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需求者(消费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4)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5)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从供给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二、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因素考虑供给替代分析。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当该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能够给平台经营者施加足够的竞争约束时,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其次,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同样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评估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线上线下融合等因素。根据平台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