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因素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将该条文序号由2007年《反垄断法》的第18条调整为第23条,但未修改条文内容。
三、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考虑因素。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有:
第一,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中需要明确的有“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份额,亦即市场占有率,是指经营者的某一类产品的销量(或者总产量等其他反映市场能力的经济数据)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所占比重。一般情况下,市场份额是反映该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即市场份额越大,在该行业中的竞争力越强。“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指相同行业在同一空间内有无竞争对手及竞争对手的聚集、竞争程度。市场竞争结构可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等,相关市场有无竞争、竞争程度等是影响商品定价的重要因素。
第二,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是指经营者控制、决定、影响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包括价格、数量等。控制销售市场、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即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可以帮助经营者获得更具优势的交易条件和更大竞争优势。
第三,财力和技术条件。财力和技术情况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指与其他经营者相比的资金规模、技术能力等情况。
第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系指某一经营者是否在市场交易中具有特定优势地位致使其他经营者需要与其取得特定程度的联系才能参与市场竞争,例如是否需要且仅能依赖某一经营者提供货物来源。
第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即从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情况判断某一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控制情况,一般情况下,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越大,则说明该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越强。
第六,其他因素。本项是除具体列举因素以外的兜底条款。
适用指引
本条列举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具体考虑的因素,从可能具有支配地位的主体和其他竞争者两个不同角度予以规定。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市场份额和竞争状况、市场控制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与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往往是正向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就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较低市场份额的亦存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一般认为,从其他竞争者的角度看,对某一经营者的依赖度、进入市场难度,往往是判断某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参考因素。其他经营者对某一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越高,往往说明该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的地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度越大,往往说明该相关市场存在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需要说明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可能存在的各类因素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