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详细解释如下:
一、经营者合并
这种情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经营者通过一定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统一的经营实体。合并可以是吸收合并,即一个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解散;也可以是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成一个新经营者,合并各方解散。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1.取得股权:这通常指的是一个经营者通过购买、受让或其他方式获得另一个经营者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从而取得对该经营者的控制权。
2.取得资产:这指的是一个经营者通过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获得另一个经营者的主要资产,从而能够控制该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这指的是经营者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如控制协议、管理合同等,使一个经营者能够控制另一个经营者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2.施加决定性影响:即使一个经营者没有直接取得另一个经营者的控制权,但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如技术许可、销售渠道控制等,能够对该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产生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是因为经营者集中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允许集中的决定。
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豁免申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