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哪些特定情况下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免于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从而为经营者提供法律上的明确指导,确保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经营者集中”指的是两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股份或资产等方式,形成的一个经济实体或控制关系的变化。这种集中可能会影响市场竞争状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含义是,在特定条件下,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不需要事先向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政府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程序。
具体到两条免申报情形: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经营者已经持有其他所有经营者超过一半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资产,那么这种集中就不需要申报。因为这个经营者已经具有了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进一步的集中不会显著改变市场结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这种情况是指,虽然多个经营者参与了集中,但他们的控制权实际上已经被另一个没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拥有。由于市场控制权已经在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手中,所以这种集中也不需要申报。
总的来说,这两条规定是为了简化程序,避免在已经存在明确控制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不必要的反垄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