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必需遵守的职业伦理和履职准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进步和民众司法需求增长,社会各界对法官队伍寄予越来越强烈的期待。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目前司法领域改革的战略任务。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着法官职业的社会形象,关系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为确保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顺利深化推进,需要不断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司法是国家适用、执行法律的活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行使职能时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法官作为人民法院中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履行审判职责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准则,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审判权,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对宪法精神、宪法权威、宪法尊严怀有崇高信念,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的有效抓手,是增强国家审判人员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的重要核心。为激励广大法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进一步增强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2017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活动。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战略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时具有权威性。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切实执行,就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使得遵守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官的职责是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身就使得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指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判活动,不能违背宪法精神、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作出裁判。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秉公执法,对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宪法尊严和权威,关系到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规定能否付诸实施。法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积极投身司法体制改革大潮,始终坚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努力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重要任务之一。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如果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则将对法治事业造成严重破坏。法官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通过严格公正司法,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政权,一切权力包括审判权都属于人民,法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也必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是人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和广大人民的长远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延伸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不断创新便民利民措施,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的诉讼服务体系,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践指导】
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是审判案件的依据,实践中常出现的一个误区是将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风俗习惯等也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审判权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司法制度只能通过中央立法加以规定,审判权行使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风俗习惯等规范,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参考,可以作为影响裁判的因素,而不能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