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履职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要求,法官公正办案,是案件得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也是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012年以来,诚实信用原则逐渐突破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不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判人员应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因个人情感区别对待各诉讼参与人。
凡是参加诉讼主体,均应适用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人,是指因起诉、应诉或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案件的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诉讼参与人”因适用案件类型的不同有不同的含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广义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专家辅助人等;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范围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也在前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基础之上,增加了辩护人。
这里的个人和组织应解释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上述三种主体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在诉讼中应当适用平等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该原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里所说的是“适用法律平等”,并非司法平等,更不是立法平等,具体而言,是指各诉讼参与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然,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我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适用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不适用平等原则。第二,“适用法律平等原则”表现为在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即每一方都有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资料的权利;对于一方实施的攻击,另一方有防御的权利;不能只给予一方提出主张、陈述的权利,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它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平等对话的权利,提供了平等对话的机会。
诉讼参与人平等原则是我国《
宪法》规定的“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不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离不开法官对“诉讼参与人平等原则”的运用,因此可以说该原则以宪法为依托,具体贯穿于三大诉讼法中,是诉讼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该原则的适用,一是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作出公正裁判,只有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使审判人员充分发现案件事实,弄清楚案件真相,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二是诉讼参与人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的表现,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纠纷的司法解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更是体现在对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行上。
【实践指导】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诉讼参与人平等原则时,不能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理解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等,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诉讼地位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则,只要审判人员能够保障各诉讼参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不可因个人喜恶对不同诉讼参与人消减权利或者苛增义务,作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