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审判案件基本准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大诉讼法都规定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是指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即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是出于公心,不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能是为了本单位和部门的利益,不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徇私情,这是对法官职业素质最基本的要求。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要查清,这里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查证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猜测,或者真伪不明的“事实”。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根据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进行质证,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比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对身份关系也不得自认,因为身份关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一般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也夹杂着社会伦理道德的因素,还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仅有被告人口供不得认定其有罪,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所以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者是行政诉讼,据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完全适用自认,还要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
法律法规等现行法的明文规定为衡量尺度,不得随意创设法律,更不得对现行法进行扩大解释。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认定案件事实,都要在严格遵循程序法规定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我国现行的七个部门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
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讼程序法)以及六个法律等级(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或者同等位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严格按照《
立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法律进行适用。在能适用法条的时候不要适用法理,在能够适用法理的时候不要适用情理。也就是说,在对三者进行法律适用时,法条优先于法理,法理优先于情理。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审判人员要严格把握法律的边界,准确把握司法裁量权的界限,不可越权裁判,超法裁量。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审判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可主动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请求为依据进行裁判,否则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和裁判错误。
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要求。不以事实为根据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以法律为准绳,即使以真实可靠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也不可能正确定分止争,准确定罪量刑。两者共同适用,彼此依存,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构建法治社会。
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义:它在三大诉讼法基本原则中都处于核心的地位,处于统领地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及树立法治权威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指导】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国家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所以法官裁判权的正当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法官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体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的公正;法官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审判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于法官的期待和要求,远高于其他任何一个职业。法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就要求其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公正无私,时刻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进行办案,时刻牢记法律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使命和担当。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作为法官,应当公正无私,秉公办案,勤勉敬业,不辱使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期望与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