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求行为人的责任。”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这一基本规律的内涵是,人民法院只有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才能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才能实现正义。法官是审判机关中行使审判权的人员,法官最核心的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是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进行选择和适用的过程。为确保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排除案件之外其他因素对法官办案的不当影响,包括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不当干预。同时,在我国司法制度下,案件审理期限有严格规定,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审理,必须确保法官将主要时间精力用于办理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行为。
一、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说内容是指法官按照《法官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履职。《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可知,法官的职责首先是审判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裁判,并对裁判结果负责。此外,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即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承担审判职责外,还担负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责,主要包括审判管理的职责、审判监督的职责、管理行政事务的职责。
实践中,有人对司法责任含义理解不清,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依照法律程序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审核和管理的行为与领导干部违法过问案件的行为混为一谈,这是错误的。从宏观上指导全院审判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对全院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研判、督查、管理,按照法定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分析和监控等职责,是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岗位要求,也是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司法水平、推动法院科学发展、确保司法公正公开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7〕4号)第3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就参与审理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法官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除前面提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外,《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的或实体的
法律法规均对法官职责及履行职责的程序进行规定。法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从事司法活动,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
二、受法律保护
该内容指受《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法官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如果法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出台多项举措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系列文件,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护,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前述文件精神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保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该内容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在实践中,外部力量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干扰主要有两类:一是对案件审判过程的直接干预,单位、个人违规过问案件、干预插手案件,通过各种手段对法官施加压力,对司法公正构成严重威胁。二是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以冗杂行政事务分散法官时间精力,不少地方政府对法官职业特殊性认识不够,以行政指令等方式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行政性事务,不仅占用法官大量时间、精力,使法官无法专注审判事务,也对法官客观、公正、中立的形象造成极大损害。
【实践指导】
本条主要宗旨是为法官依法履职排除不当干预,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土壤。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强调了这一原则。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对于保证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案过程和裁判结果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做到权责统一,职权和责任并重。有权无责,权力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官的法定职权落到实处,做到有权有责。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的工作条件是法官履行职责的物质保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经费,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法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加强机制建设,保证法官不因依法履职而遭受打击报复,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采取必要举措,防止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等受到侵犯或威胁,确保法官不因畏惧报复而无法正常履职,为法官依法履职、公正裁判案件提供良好的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不实行法官独立制度,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不意味着法官独立,不代表法官在履职时不受任何管理、监督、制约。法官在履行职责行使审判权时,仍然要遵从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监督。第一,审判权的行使要接受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最大的政治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法官作为人民法院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当然要服从党的领导,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去行使审判权。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也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干扰法官的正常履职。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法官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二,审判权的行使要接受人大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权属于人民,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人民法院不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行使审判权。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而非干预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第三,审判权的行使要接受法律监督。依据《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所以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要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职权之一就是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所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要接受检察监督。第四,审判权的行使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人民法院外部监督的主要形式,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