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职责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新修订的《法官法》第8条贯彻落实了党的部署和要求。
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采用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采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审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具体方式就是参加合议庭,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或者独任审理案件。
一、依法参与审理案件的职责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由《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或者程序性法律规定。法官作为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依法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其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必须履行的职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和规范性司法文件规定,法官有以下职责:
法官参与审理案件中的职责一般包括:参与案件审理活动、评议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案外干扰因素及时提请庭长关注、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监督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履行审判辅助工作责任、按照审判权限签署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官履行的审判职责。
担任审判长的法官有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两个方面的职责,具体而言,一般包括:履行法官的审判职责、决定除审判人员外其他人员的回避、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庭审分工,做好其他庭审准备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主持并指挥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确保程序合法、主持合议庭评议和表决、提请院庭长召开审判委员会或者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指定合议庭成员起草案件审理报告、裁判文书以及其他应当由审判长履行的职责。
承办案件的法官职责一般包括: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案件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就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全面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提炼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检索工具,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必要时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就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撰写审理报告;要求审判长提请院长、庭长召开审判委员会或者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明确对案件的拟裁判意见,就需要提请讨论的问题拟定讨论提纲或审理报告并送交合议庭成员;根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多数意见制作并签署裁判文书;督促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及材料,并在办案平台及时准确填录送达信息;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网上办案、司法公开、电子卷宗、案件归档等工作;在办案系统内确认结案;指导法官助理提炼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评议意见、法律依据、裁判要旨等,形成裁判要览;就长期未结案件作出说明;督促书记员按期完成卷宗归档;参加本部门案件质量评价交叉互查工作;就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差错提出申辩;依法履行其他审判职责。
二、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的案件等职责
例如审查、办理国际私法协助案件。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处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根据此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并制定专人负责,并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法官承担其他与履行审判职责相关的职责。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对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法官讲解有关
法律法规、辅导传授调解经验;组织调解人员参加庭审;及时组织调解员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等。根据《
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依法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受理并裁定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裁定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受理仲裁申请人申请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并审查行政决定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实践指导】
一是由于执行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有关执行人员、执行工作没有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作出规定。
二是国家赔偿工作属于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审判工作,与三大诉讼的性质、地位相同,并且,根据《
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一样,是人民法院的一级审判组织,依法审判国家赔偿案件。因此,本次修订《法官法》,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范围做了调整,立法机关采纳了将国家赔偿案件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列列举的建议。
三是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具有不同的审级职能,不同的专业领域的审判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科学界定各级人民法院各类审判人员的审判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制定法官审判权职责,尊重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的功能和作用,防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审判,防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防范案外因素干扰审判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职责作出细化,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法官的审判职责规定作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