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职责范围的规定。
【背景解读】
2006年《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院长、副院长的设置,没有明确院长、副院长的职责。新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该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组成。”本条规定并未将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列为审判员,但根据本轮司法改革精神,庭长、副庭长应从员额法官中产生,不仅要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和队伍管理职责,也要作为员额法官具体办案。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是为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保障法官的判断权、裁决权,个案处理充分放权,但宏观上加强监督管理,其中要明确和强化院庭长的管理职责。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特别是院庭长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管应由注重实体性监管向程序性监管转变,由行政命令式监管向综合指导式监管转变,由直接的事前监管向间接的事后监管转变,由个案裁判公正监管向统一裁判标准监管转变。
2019年7月20日,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在四川成都召开,会议要求各级法院要守住院庭长“一岗双责”,实现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确保依法有序放权。要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明确院庭长审判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权责清单,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深化司法公开,确保规范廉洁用权。
【条文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规定,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后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市地级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严格领导干部办案量的统计标准。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二、审判管理职责
从宏观上指导全院审判工作;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主持专业法官会议开展业务学习、总结审判经验等;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持全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持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检查;其他审判管理职责。
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一般包括:(1)配置审判资源,包括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及其职责分工;(2)部署综合工作,包括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审判或者调研任务的分配、调整;(3)审批程序性事项,包括法律授权的程序性事项审批、依照规定调整分案、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审批等;(4)监管审判质效,包括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5)监督“四类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6)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7)作出综合评价,在法官考评委员会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法官审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基础上,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作出综合评价;(8)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分别制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院长、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院长、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四、一岗双责的领导职责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庭长作为审判队伍的负责人,负责与审判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组织实施党建、处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务等。新时代的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政治建设,通过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实践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分别制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以《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依法设置权责,合理划定边界。权力、责任清单的范围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不能用行政命令式的手段规制审判权力。所有审判监督管理行为都应当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能脱离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平台或办案平台任意表态。权力清单应当与责任清单逐项对应,不允许有不受责任制约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