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这里的“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法律义务,当然也包括一定的道德义务,如“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既是法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官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
“义务是关于行为的‘应当’(特定意义上的应当),是在义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社会其他成员(或集团、群体、组织)就一定的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所提出的评价、要求。”[1]所谓“法官的义务”,是关于法官义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社会其他成员就法官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所提出的评价、要求。法律义务和非法律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是否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义务和权利是相对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法定的权利。法官由于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具有特殊性。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责任、纪律责任、道德责任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其在行使国家司法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活的法律”,应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适用法律,不得违背立法的目的和法律的精神,不得超越职权随意解释法律。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宪法和法律就是其裁判的依据。按照国家权力分工原则,我国的立法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权在法院和检察院,如果法律的适用者——法官如果随意解释法律,就会有侵夺立法权的嫌疑。因此,法官必须在法定职责内,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裁判案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法官的首要义务。二是法官作为普通公民,也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法官更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知法犯法、徇私枉法。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而徇私枉法则违背了司法的根本要求。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天性,而徇私枉法则损害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削弱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侵蚀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因此,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责任机关在法院,第一责任人在法官。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法官裁判案件,必须秉承公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借助手中的审判权谋取个人私利。法院的地位和法官的尊严在于司法公正,如果司法不公,法院的地位和法官的尊严将荡然无存。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构成徇私枉法罪或者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审判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是因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由于我国的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分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刑事被告人(自然人、单位)、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诉讼中和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贯彻于整个诉讼的始终。诉讼权利是程序性权利,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如果不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轻则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职业形象,重则影响裁判结果,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官应当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裁判理念,在裁判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利益是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资源。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利益调控机制,因为法律是为了满足利益调控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有着表达利益、确认利益、平衡利益、分配利益等作用。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法官,同时也是利益的调控者,必须依法对利益进行调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国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必须依法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个人和组织”既包括我国的个人和组织,也包括外国的个人和组织,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等。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官对在审判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以及其他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当按照审判工作秘密进行保守,不得擅自公开扩散。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就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作出了7条规定,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人泄露;案件宣判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等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五个严禁”的第5条即为“严禁泄露审判秘密”。个人隐私是公民在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或者公开的秘密,一旦泄露,必将对公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必然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这里的“接受法律监督”既包括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包括接受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第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由它产生,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当前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更多地体现在监督推进司法制度建设、对法律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上。第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适用法律的活动,人民法院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法律监督的对象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第三,我国的《
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公职人员,自然属于监察法的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务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等。法官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有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其实质是权利限制权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在审判活动中,要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又要防止“媒体审判”和不理性的“民意”影响公正审判。另外,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还应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本款是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新增的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官以案释法是指法官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的证据、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以一定的方式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宣示法治理念和解释、说明涉及的法律规范。我国法官不仅承担着解决社会纠纷的责任,而且承担着普法的责任,即法官通过个案的审判解释法律、宣传法律,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一是法官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作品”,裁判文书是法官以案释法的重要载体。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法官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引导广大公民尊重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规则意识。三是法官应通过个案的庭审活动,宣扬程序公正,发挥庭审教育、警示功能。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项是兜底性条款,其具体内容由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