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法官履行职责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国家机构组成部分之一的法院行使着国家的审判权,而法官是在法院内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的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法官法》第8条规定了我国法官的职责,即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各地法官不是地方的法官,而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法官在审判各类案件中的具体职权,法官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滥用权力。
工作条件是工作者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为保障法官正常履行职责,国家必须为法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一是设施条件,如审判场所、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办案车辆、法官服装、通讯设备等;二是工作环境,如自然环境、办公环境、团队环境,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三是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在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研究和测算法官饱和工作量,合理配备审判人力资源,对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可能会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干扰,为抵御干扰,采取措施保证司法人员的相对稳定是一个好的选择。这项权利实际上是我国法官的职务保障权,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进行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即联邦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当继续任职,由于“品行端正”的标准比较模糊,除了违法或健康原因外,绝大多数法官实际上可以终身任职。[1]法官职务的终身制可以抵御权力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这里规定的法官被免职的法定情形主要指本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4)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法官被处分(包括刑事处分)的法定情形主要是指本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1)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2)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3)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故意违反
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5)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8)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在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强化法官职业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增加法官职业吸引力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其内涵比较丰富,一般包括法官职业权力、职业地位、职业安全、职业收入、职业教育等保障,合理的法官退休制度也是法官职业保障的组成部分。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就是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排除不当干扰的保障;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就是法官职位稳定、拥有职业上升空间的保障;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就是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受辱骂、威胁、伤害等的保障;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就是法官应当拥有体面的收入和稳定的物质生活保障;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就是法官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的保障。蒋惠岭教授曾提出了司法职业保障的“十条最低标准”:社会各界对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形成共识;维护司法功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政治责任必须落到实处;法官享有身份保障;保障法官享有与其他身份地位相符的物质待遇;法官的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护;司法活动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媒体与法院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司法职务行为享有豁免权;对法官的纪律惩戒应有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程序保障。[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该规定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解决一线办案法官职级低、待遇差、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本法第26条规定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是公务员,但是法官等级和行政职级脱钩,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并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晋升制度。法官作为劳动者,应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对法官生活方面的法律保障。这里的“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收入,也包括其他合法收入。本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本法第60条规定了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提出,落实国家关于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规定,确保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一定比例。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公民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者,容易受到打击报复,近年来,针对法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也越来越多。因此,本法对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对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进行法律保护是法官职业安全保护的主要内容。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官作为普通公民,自然也享有申诉或者控告权,但是这里的“申诉”或“控告”是法官对处分的不服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的救济权。法官的申诉权是指法官对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时,有权向处分、处理机关、部门申诉理由,要求复议、复核,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法官的控告权是指法官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二)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三)限制或者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五)对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敷衍推诿、故意拖延不作为的;(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导致依法履职的法官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侵犯法官的休息权、休假权的;(八)侵犯法官控告、申诉权利的;(九)其他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项是兜底性条款,其具体内容由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