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的规定。
【背景解读】
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择优选拔法官是拓宽法官来源渠道、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重要举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力度。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法官遴选范围,注重从律师群体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法官,吸引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任务。2015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就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从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中公开选拔5名高层次审判人才。2015年,上海首次探索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高级法官检察官。
【条文释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和律师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群人拥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语境和统一的知识体系。”[1]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是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惯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通常从执业最成功的律师或者检察官中选任,这确保了法官的精英化。“从14世纪开始,英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从律师中产生,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沿用了这一方法。”[2]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检察官来说,被选任为法官是其法律职业生涯中的巅峰。
律师、法学专家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公开从律师和法学专家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有利于优化法官队伍结构,促进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良性互动,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理解与尊重。
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要想被选拔为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任职条件。本法第12条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第14条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
按照《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的规定,公开选拔坚持四大原则:一是党管干部;二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是专业化、职业化;四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坚持这四大原则,才能通过科学的方式和途径将真正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来。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只有具备一定执业年限,才可能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因此,本法规定,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而仅仅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还不足以具备参加选拔的资格,还必须“从业声誉良好”。只有“从业声誉良好”,才可能在未来担任法官时忠实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
专家学者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只有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精深,才可能更好地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相结合,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因此,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上述对律师和法学专家从业资历年限的规定,考虑了与实行法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