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规定。
【条文释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目标,要求“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确保法官人选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和审判经验”。为贯彻中央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提出“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据此,本条提出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专业能力的审核。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核的是法官的专业能力
《法官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了担任法官的条件,除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法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法官的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庭审驾驭等实际办案能力,这些能力是法官遴选委员会审核的重点。而对于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核,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此,《法官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有所体现,即“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二、关于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审核
根据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审核初任法官的专业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委员会负责审核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的专业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包括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遴选法官和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这两类遴选皆由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委员会负责审核专业能力。然而,对于省级以下法院,上级法院若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其专业能力由谁负责审核?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仅负责审核初任法官的专业能力,防止将不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人员遴选进来,把好“入口关”,而省内上级法院遴选下级法院法官应当不属于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职责。
三、关于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本条第2款规定了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即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即,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应由法官代表和其他相关行业代表共同构成,这体现了司法公开、公正、专业、权威的要求。该条没有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应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慎重选择、严格选拔、优中选优,因此遴选委员代表的选择也要更加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专业性。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遴选首批员额法官时的做法也证明了这一点,当时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就由中央有关单位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社会有关代表、专家代表、法官代表等15人组成。当然,选任法官由不同行业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也是国外通常的做法。例如,德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就由议会议员、司法部官员和律师组成,法国则设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或司法部长任主席,成员包括5名法官、1名检察官和4名司法系统以外的代表。
四、关于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法官遴选委员会由不同行业的专业代表组成,并非常设机构,具有一定流动性,因此其日常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法官遴选工作由法院主导,故日常工作应由法院内设职能部门承担。据此,本条第3款规定,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实践中,该内设职能部门通常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本条对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谁承担并未作出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遴选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设立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也由其内设职能部门——政治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