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背景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这是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五)》在《宪法》第27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根据《法官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任免,而且法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法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的渊源是,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宣誓遵守《大宪章》的规定。[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总统就职时应宣誓遵守合众国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成文宪法中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而法官宣誓源于古希腊城邦雅典的“民众法庭”。民众法庭的裁判官由从30岁以上的普通公民中通过抽签选出的人来担任,任期一年,每个公民一生中只有两次担任裁判官的机会。民众法庭的裁判官在就职之前,必须参加宣誓就职仪式。[2]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被视为“特殊的公务员”,其宣誓与普通公务员并无二致。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宣誓一般有特有的程序。法官宣誓一般有固定的誓词,但也不排斥法官个人的独创。法官宣誓的对象物一般是宪法、法律,也有上帝、国王等。[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拟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条文释义】
“宣誓”的本质是“宣示”,宪法宣誓仪式的意义是在宣誓者与观者的互动情境中得以实现的。[4]法官在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实质上是宣示对宪法的忠诚,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
一、宣誓是履行法官忠于宪法义务的一种形式
《法官法》第10条明确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列为法官的首要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民的总共识。法官作为司法者,其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居中裁判。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实际上要求法官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意识,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进行裁判。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法官在内心中形成对宪法和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有可能将法律的精神外化在司法实践中,才有可能带动国民尊重、信赖、信仰宪法和法律。宪法宣誓仪式也是宪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法官通过宪法宣誓,表明“权在法下”的法治观念,有利于唤醒或巩固其内心的法律信仰。因此,法官要自觉做遵守宪法的楷模,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权,将法律信仰植根于国民心中。
二、宣誓是法官对人民的庄重承诺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法官的审判权也不例外。列宁曾经把宪法说成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法官的审判权是宪法授予的,法官行使审判权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是对人民的庄重承诺,体现了对权力授予者——人民权利的尊重,也是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方式。
三、宣誓有利于凝聚法官群体的共识
法官宪法宣誓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其可以使法官明确自己的职责,深化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增强职业尊荣感。法官宣誓也是一种凝聚法官群体共识,将法治精神和职业道德要求内化到法官个体的过程。
四、宣誓是法官就职的必经程序
法官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感非常强的活动,而且是一项法定的程序。法官宪法宣誓后,表明将开始正式行使审判权,开始承担为民司法的神圣使命。法官未参加宪法宣誓,其就职可能失去合法性,爱尔兰宪法规定,任何拒绝或忽略宣誓的法官均被视为业已辞去其职务。[5]
【实践指导】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宣誓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条明确,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该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9条规定,(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代了《法官宣誓规定(试行)》,该《办法》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内容,但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地方法院国家工作人员。各地法院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办法未出台前,组织宪法宣誓仪式时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进行宪法宣誓。依照我国《
刑法》第93条规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此条规定,在各级法院中,应当在就职前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是所有在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除了法官,还应包括从事公务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法官宪法宣誓是一种仪式,如果法官违背自己的誓言、未履行自己的职责,则需要依据法律、纪律进行处理。
既然宪法宣誓是法官就职前必经法律程序,那么,就应当规定不宣誓或者宣誓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如重新宣誓、取消就职资格等,这样才能确保宣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