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员额制管理的规定。
【背景解读】
一、相关背景情况
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不仅是法官职业化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这是相关改革文件中第一次使用“分类管理”的表述,也意味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正式拉开帷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分类管理改革,改革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印发为标志,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入新的阶段:第一,更加注重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央针对上一阶段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多个文件中作出重要部署,并以法官员额制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第二,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为改革的主导,中央政法委、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都参与其中。第三,相较于之前的机制性改革,本轮改革更加侧重于体制性改革,改革更深刻,力度也更大。
所谓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三类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法官员额制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成果。之前的《法官法》中均未涉及法官员额制度。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员额管理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实际上,法官员额这一概念,与法官职业相比,出现较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确定法官编制的要求,并且开始了对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改革。当然,法官编制与法官员额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理解为法官编制的核定。因此,这个时期确定法官编制的要求并非现在意义上的法官员额制,但它却是法官员额制的基础和制度渊源。2001年,全国人大修订《法官法》,增加了有关法官员额的规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从而明确提出了法官员额的概念,也使得法官员额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后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2014年,中央印发《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同年中央印发《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就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员额法官遴选等问题予以明确。
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法官员额制改革实施后,多数法院的员额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法院系统内及社会各界均有观点认为,不同审级、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法院在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刀切”地使用相同的员额比例,容易导致人案结构失衡,特别是案件数量多、办案任务重的法院普遍反映员额偏少,法官办案压力较大。希望能够对员额统筹使用,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员额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经认真研究,新修订《法官法》对上述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条文释义】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之前,司法人员多年来实行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没有体现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一方面,一些法官为了晋升行政职级离开办案一线去从事管理工作,造成了人才浪费。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的方向都是法官,法院出现了法官人数多、书记员少、一线办案法官少的现象,难以应对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的客观现实,难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必须遵循司法人员配置规律,研究建立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分类管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不断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截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经过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从21万余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坚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选人导向,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顺利完成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落实到位。此后,随着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各地法院又相继开展了第二批、第三批员额选任工作,员额选任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严格控制员额比例
在坚持“以案定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审级、不同地区法院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人员配置以及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等因素,在严格落实中央控制的员额比例范围内,实行法官员额省内统一调配、动态调整,注重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如广东将占全省60%以上案件量、人案矛盾突出的珠三角核心地区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在52%左右,而“案少人多”和“案少人少”的粤东西北地区8市的核定员额则低于30%,全省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64%,仍控制在中央要求的39%比例以内。
二、坚持将员额配备在审判一线岗位
对综合行政岗位一律不配备员额,并且要求综合行政岗位人员入额后,必须到审判一线岗位工作。各地法院在做好编制、人员、案件、工作饱和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员额基数和比例。如上海、江苏等地开发了案件权重系数,北京、贵州等地合理测算法官饱和工作量,都是法官员额精细化测算的有效做法。
三、从严掌握入额遴选标准和程序
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实绩导向,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入额遴选坚持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核突出办案业绩和办案能力,考试主要考察办案能力,兼顾不同审判领域和专业类型,注重考察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归纳、正确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等实际工作能力。充分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作用,确保结果公正、让人信服。入额程序公开透明,做到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监督。院庭长入额不搞特殊化,除院长外,均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加遴选。
四、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实行新型办案机制后,为确保案件质量不下降、管理监督不缺位,各级法院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改革传统盯人盯案监督模式,采取制度化和信息化措施,构建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权严格依法行使。制定各类人员权力清单,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机制,铸牢“制度铁笼”,实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审判流程监督,把司法权运行的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构建规范审判权运行的“数据铁笼”。建立员额“有进有出”的常态化运行机制,健全完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坚持量化考核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将工作实绩作为考评主要依据和内容,对于达不到办案要求或作风不过硬、廉洁有问题的员额法官,及时按程序退出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