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官等级确定和晋升原则的规定。
【背景解读】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不是变相为法官“提职级、加工资”,而是要依托“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不同于行政权。行政权是管理权,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服从关系,讲究上命下从、令行禁止;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特点。这就意味着,对审判工作和法官的管理迥异于行政权运行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实行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任免条件、职级晋升、业绩考核、职业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实行行政化管理,法官之间实际存在着上下级关系。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法官平等行使审判权,也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官等级主要代表资历深浅,并不意味着职位高低,等级不同的法官就同一起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权力平等,共同担责,不应存在“谁级别更高,谁审批把关”的现象。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应按照法官职业特点,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行使审判权时,扮演着公平正义守护者角色,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并受到更严格的司法责任和职业道德约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选任程序和管理等做出比较严格的单独规定。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对法官的职业要求将比其他公务员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一是入职门槛更高。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相应法律工作经历,并经过较长时间的任前培训。一名28周岁的大学毕业生,在市(地)以上行政机关可能已担任科级职务,但在法院却可能刚刚成为初任法官。二是肩负责任更重。根据中央统一要求,法官员额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入额法官将经过严格遴选。进入员额后,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三是职业伦理更严。受审判工作特殊性影响,法官往往受到严格的职业伦理限制。改革后,新的法官等级含有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工作年限、所任职务等丰富内涵,其核心是按照法官等级进行管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与其他公务员职务层次没有对应关系。
改革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具有行政级别,法官等级和行政级别并行,类似于军人军衔、人民警察警衔、海关官衔,更多体现的是法官的资历、荣誉,法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主要还是由行政级别决定。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以后,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脱钩,“四等十二级”的法官等级成为法官职级层次。法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对于激励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努力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法》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法官可以特别选升。有的部门提出,建议按照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精神,将特别选升的范围修改为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立法机关经研究,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做了相应修改。
【条文释义】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总体上坚持从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出发,通过使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坚持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管理和工资制度。
一是体现职业特点,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根据2011年《法官职务序列暂行规定》,原来确定法官等级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职级,这就强化了法官管理行政化倾向,体现法官职业特点不够。改革后,新的法官等级是对法官进行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官依法享受保障待遇的重要基础,含有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工作年限、所任职务等丰富内涵。法官等级不同于军衔、警衔,法官之间并不根据等级高低确定上下级关系。建立体现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核心是法官按照等级进行管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这就意味着法官等级与其他公务员职务层次没有对应关系,科级、处级、局级等法官职务将不复存在。
二是完善了法官配备规格和晋升方式。在法官等级设置方面,试点方案拓宽了法官职业发展空间。与目前法官职务配备情况相比,试点方案将中级、基层法院法官等级原则上向上浮动一级,大幅提高了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设置,提高了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基层法院法官可晋升至三高,个别在基层长期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可晋升至二高。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可晋升至一高,最低配备规格为三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最低配备规格为四高。在法官等级晋升方式方面,试点方案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均能按照任职年限逐级晋升到一定等级,不受职数限制。例如,基层人民法院一级及以下等级可按期晋升,中级人民法院四高及以下等级可按期晋升,高级人民法院三高及以下等级可按期晋升。最高人民法院二高以下按期晋升。这种按照工作年限晋升职务的方式,有利于广大法官安心在审判一线工作。法官只要认真履行职责,都能晋升到一定等级。晋升较高法官等级的,实行比例或者数量控制,即择优选升。
三是坚持基层导向,向办案一线倾斜。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立足于法官从基层培养、基层锻炼、基层成长,坚持重点向市(地)以下法院倾斜,确保优秀人才在基层和办案一线安心专心工作。试点方案大幅提高中级、基层法院较高等级法官比例。择优选升高级法官的比例设置,越向下级法院比例越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晋升实行职数比例控制相比,法官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等级比例较大,能够保障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晋升至较高法官等级。例如,基层人民法院四高(25%)和三高(15%)占员额人民法官的40%;中级人民法院三高20%,一高和二高占员额法官的10%;高级法院一高占员额法官的5%,二高15%。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即特别选升。这样规定,可以保证较高等级法官是优中选优,激励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少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法官晋升年限也比其他公务员大大缩短。经测算,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如果23岁进入法院工作,28岁担任法官,40岁就可以晋升为三级高级法官(相当于正处级),比其他公务员晋升到正处级快9年。这些政策,为基层法官和辅助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将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争抢行政职务的状况。
根据原《法官法》第19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考虑到根据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精神,法官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确认法官等级的依据中删去了“所任职务”。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法官的等级确定和依据的规定。根据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法官的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除首席大法官按照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外,其他法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本条规定了确定法官等级的四个依据。一是德才表现。德是指法官的思想品德状况,包括政治表现,也包括个人品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情况等。才是指法官的才能、能力,包括法官的法学理论专业水平、办案能力、处理复杂局面化解矛盾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等。法官的德才表现同时也是法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业务水平。根据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业特点,法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指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主要包括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裁判的业务水平,也包括与审判业务相关的总结审判规律,调查研究等业务水平。三是审判工作实绩。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是指法官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成绩,包括法官的审判工作量,完成审判工作的质量情况等。对于法官审判工作实绩的考察,离不开一些数字和比率,如结案数量、结案率、上诉率、发回重审率等,但不能简单地以数字评判法官的办案质量,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法官的审判工作实际是法官年度考核的重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等级的确定,包括法官等级的晋升、降低等,都要以法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四是工作年限。法官的工作年限,体现了其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资历的成长,也是确定法官等级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的精神和本法规定,各级法院一定级别的法官,都可以按照法官的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确定法官等级。对于一定级别以上的法官,实行择优选升,但法官工作年限也是择优选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本条第2款是关于法官晋升原则的规定。这一款是根据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新增加的规定。这一款规定了法官晋升的两种基本方式和一种特别情形。法官晋升的两种基本方式是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这两种方式相结合构成法官晋升的基本特点。按期晋升,是指法官从事审判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经考核在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等方面合格的,就可以按期晋升到上一个法官等级。根据中央有关改革文件精神。每个层级的法院都有一定级别以下的法官可以实行按期晋升。这个实行按期晋升的法官等级,高层级的法院高一些,底层级的法院低一些。但无论是高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前相比,广大法官的职业成长通道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拓宽。择优选升,是指对于各级法院一定级别以上的法官,因工作需要和法官等级设置等原因,不能如同按期晋升那样简单按照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到期就晋升,而要由法院按照法律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法官中选择优秀的人选晋升。择优选升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相对于按期晋升考核更严格的考察,并在不同人选之间进行比较和竞争性的选拔。确定拟晋升的人选,还需要符合规定的等级设置。实行一定级别的按期晋升和一定级别以上的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法官晋升制度,既可以保证大多数的法官都有比较充分的职业发展空间,特别是改变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工作任务重但职数少,大量法官级别低、待遇差的局面,充分调动法官队伍的积极性,又能通过竞争性选拔,将法官队伍中更优秀的人才晋升到更高的层次,激励法官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办案实绩,形成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切实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
本条规定的法官特别选升情形,是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这一制度针对的对象一是特别优秀的法官,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表现优异的法官;二是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如审理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紧缺人才等。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是指在审判工作一线,直接负责办理案件工作的法官。特别选升是指突破晋升法官等级在任职时间、等级层次等方面的限制。对于特别选升应当从严掌握,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真正实现把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选拔出来的目的。